央廣網天津5月11日消息(記者周思楊)日前,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《關于加強停車設施用地保障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“《通知》”),加快天津市城市停車設施建設,緩解“停車難”問題。
根據《通知》,符合《劃撥用地目錄》的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用地,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,利用自有劃撥存量建設用地建設停車設施,可繼續保留劃撥方式;對于新建獨立占地、經營性的公共停車設施用地,用地公告后,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,可以協議出讓方式供應土地,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,由區人民政府采取招標、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。
《通知》要求,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,出讓年限最高不超過50年;以租賃方式供應的,租賃期限不超過20年;以先租后讓方式供應的,租賃與出讓期限之和不超過20年。出讓底價根據停車設施用地估價結果、產業政策、土地市場情況等綜合確定,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標準。土地出讓收益不低于出讓底價的1.5%;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,土地出讓收益不低于地表出讓底價的0.75%。
《通知》明確,在不改變用地性質、不減少停車泊位的前提下,新建社會停車設施用地可配建面積不超過20%用地面積比例的附屬商業建筑,附屬商業部分不收取土地價款,不得單獨轉讓;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地下空間,超過停車配建標準建設地下停車設施,并作為公共停車場向社會開放的超配部分,符合規劃的,可不計收土地價款;在符合規劃相關標準規范的前提下,在已建成住宅小區內增加停車設施建筑面積的,可不增收土地價款。
《通知》鼓勵,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,區人民政府與企業合作,打包將本轄區內的邊角地、夾心地、插花地等存量土地以協議出讓、租賃或先租后讓等方式供應用于停車設施建設。完成供地的停車設施用地,可按照不動產登記相關規定,依當事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,核發《不動產權證書》。短期無供應計劃的儲備土地,可根據《天津市儲備土地臨時利用管理辦法》等規定,通過臨時利用方式建設停車設施,如政府有開發需求,應無條件退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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